枞阳县皖江职业培训学校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学校名称:枞阳县皖江职业培训学校。
第3条 学校性质:本校为房桂兵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4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初、中级技能人才。
第5条 法定代表人由房桂兵担任。
第6条 校址:安庆市枞阳县汤沟镇肇丰村。
第7条 学校接受审批机关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枞阳县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8条 办学范围:开展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第9条 办学形式:短训。
第10条 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
第11条 办学规模:2800人/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12条 本校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
第13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1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等3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
第14条 董事会的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15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16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4)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17条 校长负责学校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开展培训,科研等活动,保证培训质量;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学校董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
第18条 根据情况可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它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19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20条 学校资产:由房桂兵出资30万元。
第21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
第22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23条 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24条 变更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形式,校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以及学校分立,合并,应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或审核,经同意后变更。
第25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26条 学校终止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报县民政局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27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14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28条 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29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董事签名:
年 月 日